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板块,三大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历年必考重难点,其中不安抗辩权专属先履行方行使,主体极易和另外两类抗辩权记混。很多考生分不清中止履行、解除合同的不同适用情形,案例分析题失分较多。本文贴合考试答题逻辑,细化行使步骤与对应法律责任,清晰划分易混考点边界。恒鲨财考建议考生结合履约顺序对比另外两类抗辩权记忆。
不安抗辩权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仅能由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主张,后履行方无权行使该项权利。行使基础前提为:合同明确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即将履约,且掌握真实、合法、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后履行一方履约能力大幅下降,存在无法按期履约的重大风险,无证据擅自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四种法定风险情形,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第一,后履行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第二,后履行方私自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刻意逃避合同债务;第三,后履行方彻底丧失商业信誉;第四,后履行方出现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单纯经营小幅亏损、短期资金周转紧张,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合法理由。
第一步,先履行方持有确切证据,暂时中止自身合同履行;第二步,中止履行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履行方,不得隐瞒中止履约事由;第三步,等待对方反馈结果,分两种情形处理。若对方及时提供足额履约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立即恢复合同履行;若对方无法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约能力,先履行方可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客观题常考查行使主体、无需通知即可中止履行等错误表述,误导考生判断。案例题给出履约危机场景,要求判断权利行使是否合法、未通知对方的法律责任。核心易错点:无证据中止履行需赔付违约金、中止不等于直接解除合同、后履行方无权主张不安抗辩权。牢牢抓住先履行方、需证据、需通知三大关键点即可避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