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鲨】注会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与表决规则

恒鲨财考
2026-06-10

注会经济法公司法案例题必考有限公司股东会程序瑕疵判断,很多考生混淆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分不清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票数要求,同时容易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记混。本文纯考试向整理考点,标注章程可自主约定、章程不可突破法律底线两类情形,贴合案例答题得分点。恒鲨财考建议考生重点记忆三分之二特别决议事项。


一、股东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定期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无法定固定召开期限,章程可自主约定召开频次。临时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收到提议后公司必须按期组织召开。


二、股东会合法召集主持顺序


正常顺序: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程序瑕疵会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三、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表决比例


普通决议:章程无特殊约定,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比例为法律强制底线,章程不得降低。


四、有限公司独有自治规则(区别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另行自主约定,实现同股不同权;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签名即可。而股份公司严格遵循一股一权,无自由约定空间,这是两类公司最核心区别。


【恒鲨】注会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与表决规则


有限公司股东会重点抓临时会议提议主体、2/3强制特别决议、表决权可章程自治三大考点。恒鲨财考希望考生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差异,避开案例答题陷阱。把握这些要点,可精准判断决议效力,拿下公司法案例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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