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公司法案例题必考有限公司股东会程序瑕疵判断,很多考生混淆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分不清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票数要求,同时容易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记混。本文纯考试向整理考点,标注章程可自主约定、章程不可突破法律底线两类情形,贴合案例答题得分点。恒鲨财考建议考生重点记忆三分之二特别决议事项。
定期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无法定固定召开期限,章程可自主约定召开频次。临时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收到提议后公司必须按期组织召开。
正常顺序: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程序瑕疵会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普通决议:章程无特殊约定,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比例为法律强制底线,章程不得降低。
有限公司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另行自主约定,实现同股不同权;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签名即可。而股份公司严格遵循一股一权,无自由约定空间,这是两类公司最核心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