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二中企业所得税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是备考重点,明确调整要求能准确应对相关计算题和简答题。本文从关联方的判定标准、纳税调整的核心要求、调整方法的应用三方面解析,帮助考生掌握要点。恒鲨财考提示考生针对性学习,提升答题准确率。
关联方的判定需结合股权关联、资金关联、管理关联等多方面因素,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即构成股权关联;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即构成资金关联;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即构成管理关联,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即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纳税调整的核心要求是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若关联方交易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调整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真实、准确,避免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企业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未按规定披露的,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核查和调整。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时,会根据关联交易的类型选择合理的调整方法,常用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再销售价格法是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成本加成法是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同调整方法的适用场景不同,需结合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