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中票据承兑的效力是备考重点考点,明确承兑效力能提升客观题和案例题答题准确率。本文从对付款人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效力三方面解析,帮助考生掌握要点。恒鲨财考提示考生针对性记忆,应对考试相关题目。
付款人在汇票上完成承兑并签章后,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具有绝对性和持续性,即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提供足额的资金,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仍需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承兑后不得随意撤销承兑行为,也不得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若付款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直接向其行使追索权,这是票据承兑对付款人最核心的效力体现。
票据经付款人承兑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到明确和强化,持票人不仅享有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还在付款人到期拒绝付款时,拥有对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承兑行为使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从期待权转化为现实的请求权,持票人可在汇票到期日直接向承兑人主张付款,同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也从承兑日起开始计算,在票据相关案例题中,承兑对持票人权利的影响是高频考查内容。
票据承兑后,出票人和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并未解除,而是成为次债务人,当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出票人和背书人需向持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过承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风险,因为持票人需先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才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出票人和背书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效力细节是考试中的易错点,考生需重点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