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税法一中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备考核心考点,明确纳税地点规则能提升客观题答题效率。本文从基本纳税地点规则、跨省开采的纳税地点、特殊情形的纳税地点三方面解析,帮助考生掌握要点。恒鲨财考建议考生针对性梳理,应对考试相关题目。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确定遵循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这是资源税纳税地点的核心规则,也是考试中最基础的考查内容,无论纳税人的注册地、核算地在哪里,只要从事应税资源的开采或生产,均需在资源的开采地或生产地完成纳税申报,这一规则旨在实现资源税的属地征管,与资源的开采利用地相匹配。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的,其纳税地点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征管中,这类纳税人通常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资源税税额,并按照各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的销售量、销售额比例,在各开采地或生产地分别缴纳资源税,各开采地或生产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的资源税征管,考生需掌握跨省开采的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的核心逻辑,这是考试中的高频易错点。
资源税纳税地点存在多种特殊情形,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产品的,若其开采地或生产地与销售地不一致,仍以开采地或生产地为纳税地点,不随销售地变动;纳税人自用应税资源产品的,无论是用于连续生产还是非生产用,均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应当向收购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税款,这些特殊情形是考试中客观题的常考内容,需与基本规则区分记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