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中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备考重点,明确界定条件能准确应对相关考题。本文从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定例外情形三方面解析,帮助考生掌握要点。恒鲨财考提示考生针对性学习,强化答题逻辑。
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的剩余部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解除权受到严格限制,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包括:一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三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四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例如: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解除合同,但可以拒绝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些例外情形是考试中的易错点,需重点记忆。
